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论“明心见性”(二)
论“明心见性”(二)
在当前这种思维状态,我们的思维由“主体(思维本体)”和“客体(思维内容)”构成,有时候我们侧重于“主体”,有时候我们侧重于“客体”,也就是有时候我们住于“主体”,有时候我们住于“客体”,比如:在我们欣赏一朵鲜花时,我们是住于客体的,而当我们什么也不愿意做的时候,我们是侧重于主体的。
“明心”要求我们必须从“住于客体”转为“住于主体”,也就是要研究和解决如何住于和进一步安住于主体的问题,为此我们必须研究“主体”的组成部分。
在日常生活中,我们总是有一定存在状态的,这些状态主要包括:
1、心理状态:我们有生气的状态、充满爱的状态、悲伤的状态等等,这些状态都是由某种心理体验形成的。
2、作息状态:有时候我们处于工作状态,有时候我们处于打瞌睡的休息状态,这些状态是由作息规律形成的。
在不同的存在状态,我们具有不同的功能,比如:
1、观察能力:我们的观察能力按照专注程度可以分为“注意”和“留意”两种,前者注意力较强,容易形成更为深刻的专注力,后者则与之相反,注意力比较差,难以形成更为深刻的专注力。
2、思维功能:我们当前思维状态建立在“选择性思维”基础上,在“选择性思维”作用下,我们总是被各种“观察对象”吸引,我们总是在运作(思考)各种思维内容。很显然,导致我们总是住于“客体”的根本原因是“选择性思维”这种特殊的思维功能,反过来,如果我们要想住于“主体”,我们就必须破除“选择性思维”。
我们的观察能力和思维功能往往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,由此形成“选择性注意”,比如:我们寻找自己喜欢的事物,并进而专注地观察它。正是由于二者总是紧密地结合在一起,因此我们可以把它们当做同一个功能。
在当前思维状态,思维的“主体”由以上两个部分构成,这就决定了“明心”只有两种方式,一种侧重于“存在状态”,也就是通过调整“存在状态”而明心,一种侧重于“功能”,通过调整“功能”而明心,也就是通过破除“选择性思维”而明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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点击次数: 更新时间:2019-09-09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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